2024年,黃埔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加裝尾箱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6000元、沒收8輛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電動車行
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12月,荔灣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底部加裝底板并銷售。當事人銷售非法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2024年2月,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000元、沒收4輛非法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電動自行車經營部
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增城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經營的10輛電動自行車的坐墊和坐墊下裝飾板與該車隨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外形簡圖不一致,經測量,上述10輛電動自行車的坐墊的長度均大于350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沒收10輛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電動車行
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天河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座椅尺寸改裝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4000元、沒收7臺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助動自行車店
銷售不合格的專用鋰電池案
2023年,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交辦的線索發現,廣州市某助動自行車店銷售的某專用鋰電池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調查,該款鋰電池的不合格項目主要為過充電結果不符合GB/T36972-2018標準要求,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4年1月16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6元及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某電動車經營商行
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13日,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擅自將電動自行車的原裝蓄電池更換為與產品合格證上不相符的蓄電池并將整車用作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沒收1臺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自行車行
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對非法改裝的10輛“小刀”牌電動自行車并銷售,改裝類型為加長鞍座超過標準長度350mm,當事人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沒收10輛非法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摩托車店銷售不合格的
鋰電子蓄電池產品案
2023年,番禺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銷售“低溫放電”“過充電”項目不符合標準的鋰電子蓄電池產品(規格型號:48V 24Ah)、鋰電子蓄電池產品(規格型號:48V 14Ah)各5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377.5元、沒收違法所得1115元的行政處罰。
哪些行為是不允許的?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二)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座位等設備或者裝置;
(三)改變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結構、構造、特征以及發動機、電動機功率等技術數據;
(四)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
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的
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在廣州,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可能面臨什么處罰?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車輛,可以并處非法車輛每輛二千元的罰款;無法查清非法生產、銷售車輛數量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6000元、沒收8輛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電動車行
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12月,荔灣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底部加裝底板并銷售。當事人銷售非法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2024年2月,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000元、沒收4輛非法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電動自行車經營部
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增城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經營的10輛電動自行車的坐墊和坐墊下裝飾板與該車隨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外形簡圖不一致,經測量,上述10輛電動自行車的坐墊的長度均大于350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沒收10輛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電動車行
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天河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座椅尺寸改裝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4000元、沒收7臺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助動自行車店
銷售不合格的專用鋰電池案
2023年,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交辦的線索發現,廣州市某助動自行車店銷售的某專用鋰電池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調查,該款鋰電池的不合格項目主要為過充電結果不符合GB/T36972-2018標準要求,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4年1月16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6元及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某電動車經營商行
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13日,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擅自將電動自行車的原裝蓄電池更換為與產品合格證上不相符的蓄電池并將整車用作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沒收1臺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自行車行
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對非法改裝的10輛“小刀”牌電動自行車并銷售,改裝類型為加長鞍座超過標準長度350mm,當事人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沒收10輛非法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某摩托車店銷售不合格的
鋰電子蓄電池產品案
2023年,番禺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銷售“低溫放電”“過充電”項目不符合標準的鋰電子蓄電池產品(規格型號:48V 24Ah)、鋰電子蓄電池產品(規格型號:48V 14Ah)各5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377.5元、沒收違法所得1115元的行政處罰。
哪些行為是不允許的?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二)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座位等設備或者裝置;
(三)改變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結構、構造、特征以及發動機、電動機功率等技術數據;
(四)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
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的
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在廣州,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可能面臨什么處罰?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車輛,可以并處非法車輛每輛二千元的罰款;無法查清非法生產、銷售車輛數量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