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防范化解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風險,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轉借、挪用、涂改、冒領或偽造電動自行車牌證。
二、在本市區域內,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實行注冊登記,發放牌證。
三、已注冊登記的違標電動自行車在過渡期(2019年7月22日至2022年4月15日)結束后不得繼續上路行駛。
四、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占用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醉酒駕駛。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須在16周歲以上,且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疾病。
(三)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四)電動自行車應當按信號燈指示通行。遇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嚴禁闖紅燈、遇停止信號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轉彎或掉頭時不按規定通行。
(五)駕乘電動自行車時均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六)懸掛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攜帶電動自行車行駛證;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七)不得駕駛拼裝或者非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八)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時要下車推行。
五、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停車場、劃定的停車區域等規定地點停放;在未設停放地點停放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或影響市容環境。
六、駕乘電動自行車行駛中遇公安機關檢查時,駕乘人員應當主動配合、停車接受檢查,嚴禁沖關闖卡拒絕公安機關盤查、檢查。
七、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八、對未懸掛號牌、未能提供合法來源、具有被盜搶嫌疑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扣留。
九、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包含但不局限于為租賃自行車設置載人自動斷電、頭盔隨車租還和定點還車等功能;落實專人負責租賃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勸阻,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或技術故障的車輛。
十、全市各級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要模范帶頭執行電動自行車登記注冊和駕駛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的規定,教育引導本單位工作人員爭當文明交通先行者。
十一、全市各級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要嚴格出入管理,對電動自行車未安裝號牌的,禁止進出單位辦公區。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