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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新建公共停車場需要配套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發布日期:2022-03-29

核心提示:3月29日,亳州市城市管理局發布《亳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辦法中提出除臨時停車場外,新建、改建、
 3月29日,亳州市城市管理局發布《亳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辦法中提出除臨時停車場外,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出入口自動道閘、車位監測、停車誘導等智能化停車設施設備以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已建停車場根據自身條件,逐步改造、完善相關配套設施。
 
遵守停車場管理規定,在劃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按照標示方向停放車輛,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標線范圍;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非新能源車輛不得占用新能源車輛充電專用泊位。
 
原文如下:
 
《亳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為加強我市城區停車場管理,促進停車場良性有序發展,我局牽頭起草了《亳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為讓公眾了解該《辦法》,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現將《辦法》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3月29日至4月27日通過口頭、書面或郵箱反映。
 
1.電子郵箱:gysycszk@163.com
 
2.書面意見請郵寄至亳州市譙城區魏武大道1192號市公用事業管理服務中心市政科
 
3.聯系電話:5580020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亳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討論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除客運、貨運站場外,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內或者室外場所,包括配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
 
配建停車場是指依據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標準建設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道路紅線外獨立建設的面向社會開放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路內停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紅線內設置的面向公眾開放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第四條停車場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多方參與、需求調節、高效便民的原則,逐步推進停車產業化,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停車場管理工作,統籌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停車場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城鄉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停車場管理工作。
 
譙城區人民政府、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亳蕪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對停車場管理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本區域內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對停車問題突出的區域,研究制定專項方案并組織實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本區域內的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監督管理;配合相關單位改造人行道用于公共停車泊位,協助做好停車秩序治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停車位的設置管理和相關違法行為查處工作,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用地和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按照“最優化、最美觀、最惠民”標準,規范道路兩側退讓區域內人行道、綠化帶與停車位的布局,負責停車場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發展中心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建停車場的日常管理,研究制定居民小區內停車管理機制。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制定政府指導價標準。
 
財政、稅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教育、商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住房發展中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聯合執法和案件移送制度,按照職責及時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停車場管理規定,有權對違反停車場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中有關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第九條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與布局,明確建設時序,并將停車場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公共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第十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應當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路內停車位為補充,綜合考慮區域停車需求,合理確定停車場規模。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在符合規劃、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中心區、商業區等積極推動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在城市交通樞紐、大型公交站場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十二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停車場專項規劃,在儲備土地中確定一定數量的用地,專項用于建設公共停車場。中心城區功能搬遷等騰出的土地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
 
第十三條鼓勵社會力量開發各類停車資源,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停車場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停車場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有關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新(改、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停車位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建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竣工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對停車場建設情況進行規劃驗收;凡配建停車場不符合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要求的,不得通過規劃驗收。
 
第十六條除臨時停車場外,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出入口自動道閘、車位監測、停車誘導等智能化停車設施設備以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已建停車場根據自身條件,逐步改造、完善相關配套設施。
 
第十七條在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譙城區人民政府、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亳蕪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可以組織相關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場地、邊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紅線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間開放式場地設置公共停車場或臨時公共停車場。
 
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應當進行場地硬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
 
(一)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居住區,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制定停車場設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臨時管理規約征求業主意見后設置;
 
(三)尚未成立業主大會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征求業主意見后設置。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住房發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居住區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的指導。
 
第十九條下列路段不得設置路內機動車停車位:
 
(一)城市主干道、未經改造的人行道,橋梁、隧道及其連接線、匝道路面;
 
(二)道路交叉口、學校和醫院出入口、消防站、公共交通站點、加油站附近三十米范圍內的路段;
 
(三)大型公共建筑周圍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無障礙設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設置的路段。
 
對不宜停放機動車輛或者未經改造的人行道,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可以設置阻車石、阻車樁等物理隔離設施。
 
第二十條已設置路內停車位的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除路內停車位: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已影響車輛、行人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要。
 
撤除路內停車位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行大型活動,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域或者對原設置的路內停車位進行臨時調整,并以顯著標志予以告知。
 
第二十二條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提出夜間臨時停車申請,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后,設置時段性路內停車位,并明示停車時間、收費標準、違反停車規則處理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規劃建設城市廣場、公園綠地、體育場館以及人防工程,具備條件的,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同步規劃建設地下停車場。
 
在不影響原有設施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挖掘現有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公交場站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操場、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間潛力開發建設停車場。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停車場經營管理遵循“誰投資、誰經營、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停車場的經營方式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停車位),由建設單位負責運營或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化停車場經營管理主體,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二)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除人防停車庫不得出售(或附贈)外,產權人可以自行經營管理,也可以委托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進行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負責政府投資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建設本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平臺,推廣應用智能停車誘導系統,實時向社會公布公共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信息,提高停車場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將建設的智能化停車系統接入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平臺,實現停車泊位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并收取費用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向停車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停車設施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歇業的,經營者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分類管理。
 
(一)城市公共停車場(點)、交通樞紐等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場(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除外)停車服務收費,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由合作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三)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配建停車場(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除外),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住宅小區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按照國家、省和市物業收費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區域位置、停車資源供求狀況、經營成本等因素,科學合理完善停車服務收費價格體系,并遵循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異化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合理調控出行停車需求。
 
第三十條機關事業單位配建的停車場在滿足自用的條件下,非工作時間應當對外開放,實行錯時停車;鼓勵其他配建的停車場實行錯時停車,向社會開放。譙城區人民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亳蕪產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具體實施,實現區域停車資源開放共享。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行大型活動,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時,其他配建的停車場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的用途,或者將停車場挪作他用。已經改變或者挪用的,應當自行恢復;未自行恢復的,由譙城區人民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亳蕪產業園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恢復。因修改、調整規劃確需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后進行審批。
 
第三十三條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明碼標價公示牌,公示經營管理者名稱、營業執照、停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二)確保停車標志、標線清晰完整,照明、排水、通風、消防、信息管理系統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工作人員佩戴統一標志,負責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四)加強停車場安全管理,定期巡查場內車輛,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按照核定或者約定的標準收費,使用稅務統一發票;
 
(六)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七)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出入口自動道閘、車位監測、停車誘導等智能化停車設施設備,并按照有關要求將數據信息接入本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平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管理規定,在劃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按照標示方向停放車輛,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標線范圍;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非新能源車輛不得占用新能源車輛充電專用泊位。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停放,并繳納停車服務費;
 
(三)因突發事件處置、交通管制、應急搶險等需要車輛立即駛離的,按照要求駛離;
 
(四)做好車輛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將裝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駛入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撤除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
 
(二)在停車設施收費系統設備上涂抹、刻畫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
 
(三)擅自占用停車泊位進行機動車清洗、裝飾、修理、商品促銷等活動;
 
(四)損壞停車設備、設施;
 
(五)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權(管理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道路上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可以依法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代履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機動車停車人在停車場經營管理和使用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依法認定為失信行為的,依照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實施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四十條渦陽縣、蒙城縣、利辛縣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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